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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延津县政府网站消息,8月1日,延津县政府印发《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津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通知提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外的其他资金账户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开发企业应将监管账户作为预售商品房房价款收款账户提供给购房人,不得向购房人提供非监管账户作为房价款收款账户;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合同中应将监管账户作为到账账户,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收到购房人出具的首付款全额存入监管账户凭证前,不得发放按揭贷款。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时,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部门应核对预售资金缴存情况。